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0〕18号)执行期已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规定,现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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