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孟某与姚某通过互联网相识,此后孟某通过姚某介绍在互联网上广东谭某的店铺数次购买了美国产气枪及****若干,后叶某又通过孟某从谭某处购买了气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各被告处查获了部分枪支、弹药;2012年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对各被告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对各被告进行定罪处罚。
争议焦点:被告叶某非法买卖弹药罪证据是否充分,能否定罪量刑。
律师工作:本案我所程光傲主任担任叶某的辩护人,其接受委托后,通过对该案证据的深入分析研究,最终从弹药款的支付、弹药的领取、使用及弹药数量等方面提出异议,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加之各被告的供述互相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等,故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该项罪名不成立。
办案体会:该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影响较大,在事务所研究讨论时,部分律师认为该案不宜作无罪辩护,个人认为律师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应当相信法律;同时要敢于辩护更要善于辩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律师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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