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华冶律师事务所周巧龙、徐刚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建设单位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成为影响施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切实解决所有拖欠建设工程款的问题。《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发包人未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后,发包人仍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依法行使其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不动产),包括组装或固定在不动产上的动产,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中配套使用并未组装或固定在不动产上的动产。发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既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优先清偿所欠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承包人不应仅指工程的施工人,还应包括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没有前期的勘察与设计,也就无从谈起施工。勘察、设计的劳动作为一种技术劳动也应该是物化到了工程之中。可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人与施工人一样,其合同价款是工程全部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与施工人的工程欠款,应当均列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欠款。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承包人一旦超过了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就等于放弃了此项优先权。
为了有利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筑承包人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是:第一,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第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交付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以避免因寻找审价师而拖延工程结算时间。
3、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
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该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以及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的垫付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没有物化的部分建设工程款和垫支款,属一般债权,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为因发包人所造成的违约金、利息等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那么对于发包人违约所造成损失、违约金等基于发包人违约形成的债权,承包人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权利主张,以诉讼或非诉讼形式向发包人进行催讨,这种催讨可以和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同期进行,二者并不矛盾,只是前者与后者相比缺少了特定的救济方式和保障。
4、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对抗力
消费者交付全部购房款或大部分购房款后,即取得了优先于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抗力。这是司法解释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措施,确立了生存权利优于经营权利的原则。但是,只预付了部分定金的、付款不足50%的、购房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消费者的,承包人对该商品房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合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认定为无效,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此时的消费者对发包人的权利只能是一种债权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权利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权。
5、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
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冲突最多的,是银行抵押权。因为发包人经常将工程项目抵押给银行,以获得建设工程资金。在发包人无力还贷时,银行就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该工程所得价款实现抵押权。在无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银行的抵押权是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当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包括了工作人员报酬。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拥有了这项权利,就有了为民工讨工资的“尚方宝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