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作者:华冶律师事务所周巧龙、徐刚
背景: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一天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机动车撞伤,后我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我下班出公司大门时离下班时间还有几分钟,因而不构成工伤。那么,我究竟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笔者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所述事实存在,也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其中就包括“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情形。结合本案:
首先,应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按时上下班”属于劳动纪律的范畴。用人单位一般都在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对不能按时上下班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违反劳动纪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的规定解除与劳动合同。
其次,职工有无过错,不是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些情况下,与职工有无过错是有关联的,有些情况下,与职工的有无过错是没有关联的,但不论职工对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都不影响职工工伤的认定。对于职工过错的处理与对于职工工伤的认定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即使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出现类似否定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再次,事后发现该职工在离下班还有几分钟时间下班,不构成对上述法定情形中“上下班”的否定。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而认定为工伤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殊性就在于事故不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内,也不是发生在直接的生产劳动中。正因为这种情形下认定为工伤具有上述特殊性,同时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上下班”在时间上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实践中对“上下班”的认定,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但无论这一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如何特殊与复杂,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以事后发现发生事故的职工离下班还有几分钟时间下班回家为由,排除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法定工伤认定情形的适用,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