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冶所葛善俊律师代理薛某某窝藏一案
——遗漏法定从轻情节,律师辩明是非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11月14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葛善俊律师为涉嫌窝藏罪薛某某担任辩护人。控诉机关指控1、薛某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故意犯罪,情节严重;2、薛某某窝藏的是故意杀人罪犯,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极大,应在法定窝藏罪的最高刑期以上加重处罚。但法院根据葛善俊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裁量,予以从轻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由简介:
2012年7月7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与他人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路八一大院门前排挡吃宵夜时,被害人张某后两次对吴某等人出言不逊,吴某被激怒,持随身携带的斧头将张某当场砍死。被告人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联系了薛某某,称与薛到和县玩。薛的祖母家住和县,于是薛感到哥们义气,便一口答应。在去和县的途中,吴某将其犯罪事实告诉了薛某某,薛某某知道后,开始感到很害怕,但又碍于情面,仍然继续带吴某到奶奶家躲藏。后薛某某奶奶不同意吴某、薛某某留宿,吴保清、薛某某只好返回马鞍山。在回马鞍山的汽渡上,吴某被抓获,公安人员发现有一名男子在吴某身旁,便上前询问,随即薛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与吴某到和县的经过,并供述了吴某与其陈述用斧头砍死人的经过。
控辩焦点:
本案开庭中,控辩双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复论证。控方认为:1、被告人薛某某曾犯****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花未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缓刑两年执行;此次又故意犯有窝藏罪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故意犯新罪,属于情节严重,属于主观恶性大,应当从重处罚。2、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属坦白,无法定从轻情节。法律援助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会见询问被告人、仔细阅卷后,向法庭提出了薛某某有两项法定从轻情节。首先薛某某是在公安机关抓获吴某时碰到薛与其在一块,仅因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此时薛便主动说出了全部经过。根据法律规定自首的要件和法律特征,薛伏阳完全符合自首情节,应当认定为自首。而坦白是指司法机关已完全掌握其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经过,本案公安机关仅盘问薛某某时,薛某某即进行了如实供述。其次,薛某某是未成年人,对社会、法律认知能力尚不成熟,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对未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且在考验期内,但纵观全案,薛在祖母不同意留宿的情况下,并没有与吴合谋外逃,而是同吴一同回马,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因而完全符合一个未年人的认知能力,因此属酌定的从轻情节。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薛某某是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审判机关根据被告薛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薛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薛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社会效果:
社会上有两种偏见,一认为律师就是拿钱替犯人讲话的,二认为法律援助就是一种形式,走走过场,起不了多大作用。在本案中我们的法律援助律师纠正了上述偏见,以事实和法律,做出了正确的回答,法律援助案件不因为当事人没有出钱就不认真办案,不因为当事人家境贫困就不尊重事实,也不因为当事人是罪犯就不用法律杠杆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当本案法庭宣判结果后,薛某某押下法庭时,走到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葛善俊身边时,满脸真诚地对葛善俊律师说“阿姨,谢谢您。”他的一声“谢谢”,使在场听到的法警、书记员和律师都为之一愣。随之葛律师感到无比的欣慰,是法律的公正给了一个未成年犯错的孩子希望,才让他在这种特定的背景下唤醒了善的良知。闭庭后薛某某的家长握着葛律师的手一直说“谢谢,律师;谢谢,法律援助”。
此案虽然结案了,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葛善俊
201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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